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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徐青)(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1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23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K55****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丽水市莲都区东地路与北环路路口路段时,将车辆停在红绿灯路口睡觉。后经群众报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测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mg/100 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1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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