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太检松山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3年11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11983110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住大薛乡李相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1时许,在锦州市太和区凌南东里拉斯维加斯KTV三楼走廊内,KTV负责人即被害人窦某某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KTV服务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在三楼走廊内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被害人窦某某实施殴打,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追打被害人窦某某至三楼走廊尽头后,用手拿起旁边放置的啤酒箱里的啤酒瓶,击打被害人窦某某的左侧肩部及头部等身体部位。2019年5月5日,锦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锦州医大附一院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窦某某的左肩袖损伤(冈上肌腱撕裂1.0CM)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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