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24197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县**乡**村**组**,现住丹东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并交由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其亲属在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一饭店吃饭,期间,何某某饮用啤酒。当日20时许,何某某驾驶号牌为辽F****2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东平检查站附近时,被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振安二大队查获。经丹东东圣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某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93.3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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