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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晓伟)(公开版)_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现住西安市**楼**单元**室,系西安**。2019年5月6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具体时间不详),黄某某(不起诉)告知宁夏**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曹某某(不批准逮捕)其有渠道办理“低压电工作业证”,后**公司的部分工人通过黄某某的介绍先后购买了18个“低压电工作业证”。该证件系黄某某通过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李某某(不起诉)介绍在河南一名姓刘男子处购买。案发后,黄某某从中获利6100元,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从中获利2700元,李某某从中获利900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只是居间介绍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且属于初犯,本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涉案物品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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