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6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乡**村,现住长治市**院**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8小型越野客车,沿长治市**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科技工业园路段时,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7.52mg/100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