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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邓州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下午16时许,在邓州市龙堰乡***村,村民何某甲与何某乙因相邻老宅基上种树发生争执,后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用拳头击打被害人何某乙胸部,造成何某乙肋骨骨折。经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何某乙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何常英自动投案。双方民事已达成调解且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雷某某证言;被害人何某乙陈述;被不起诉人何某甲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谅解赔偿到位,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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