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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7********,汉族,群众,大专文化,保定市徐水区**职工,户籍及住址:徐水区安肃镇**路**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20年6月6日醉酒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徐水区**大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4.2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本院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和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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