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住抚州市东乡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8时40分许,在余干县永安西路粮食局路段,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车牌号赣******的小型轿车由西至东行驶时,左侧车头碰撞到由南至北步行横过道路的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余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何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何某某及时报警并随被害人张某某去往医院配合治疗,后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达成调解,何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3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