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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011984********,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信阳某某学院职工,户籍所在地信阳市某某区某某路,住信阳市羊山新区某某学院某某花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信阳市平桥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信阳市羊山新区外国语小学门口,与其前妻吴某某因争相接女儿何某某回家引发肢体冲突,何某某与吴某某互相殴打对方,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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