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119******,汉族,大学本科,吉安市*******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住吉安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七支队第八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晚何某甲和其父亲、表弟在家吃晚饭并喝了酒,吃饭后在家休息时接其岳母张某某电话,称两个外孙何某乙(2016年12月出生)、何某丙(2017年12月出生)因为水痘出现发高烧、抽搐现象,要何某甲赶快到井冈山市龙市镇接小孩到吉安看病。于是何某甲驾驶赣D****号小型普通客车走高速去井冈山市龙市镇,途中被高速交警巡逻发现。2020 年9月5 日,经吉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何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6.06mg/100mL 。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因事情紧急而驾驶车辆,初犯、偶犯,驾驶过程中没有发生事故,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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