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何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xxxxxxxxxx,东乡族,本科,甘肃省东乡县人,家住本县xx镇xx街x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0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xx酒后驾驶甘Axxxxx号小型轿车在东乡县锁南镇环城北路发生交通事故。
经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69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何xx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41.27mg/100ml。
本院认为,何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xx不起诉。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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