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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白粉)(公开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街街道**村委**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正月至今,曲靖市麒麟区**街街道**村委**村村民何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麒麟区**街街道**村委**村徒地处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经鉴定:何某某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2.96亩,全部为商品林面积12.96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现场原有地貌已经发生改变,原有地表植物被毁坏。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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