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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红)(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2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长**学校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住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栋**房,无业。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退回鼎城公安局补充侦查,鼎城公安局于当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为卖掉自己长沙市岳麓区某某的限售房,在刘某某提议下合谋通过捏造虚假民间借贷关系走“法拍房”程序卖房。之后刘某某安排贺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与何某某通过签假借贷合同、流水、签收条等方式捏造了虚假的民间借贷关系,于2019年9月2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曾某某诉何某某90万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限售房,最终该限售房以299.4万被拍卖成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系从犯,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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