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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衍)(公开版)_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

被不起诉人何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62719**********,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某某镇某某厂生活区写字楼,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甘肃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工人,系陕西某某某某研究院职工。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黄色二轮摩托车沿华州区瓜坡镇老陕化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华州区瓜坡镇陕化厂生活区(新区)门口约50米时,被正在执勤的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初查,驾驶人何某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鉴定后,被检验人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酒精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等均已查证属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何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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