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吃饭过程中喝了4两左右白酒,后驾驶云D*****号二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宣威市**线**公里**米处时与大车驾驶员宋某某因让车发生口角纠纷,后民警到现场处理,民警发现何某某饮酒,后依法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的呼出气体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2mg/1OO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宣威市立康医院抽血送检。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8.56mg/1OOmL。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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