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XX号
被不起诉人何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专科文化,非中共党员,个体,抚州市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金溪县XX镇XX村XX组3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5日被金溪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X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何X于2017年11月从YY镇YY村民黄YY等人手上转租YY江村的“YY”山场(位于206国道与南城ZZ渡交界处),租金为每亩每年28元,租期50年。2018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何X开始雇请挖机对山场进行平整并硬化,被不起诉人何X到县市场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抚州ZZ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任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在YY村所租山场建设车用尿素加注站,造成林地毁坏,经查被不起诉人何XX没有到林业部门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建设加注站改变林地用途并造成林地的毁坏。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向金溪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鉴定:金溪县YY镇YY村委会YY村小组山场林地总面积16.889亩,其中硬化区面积9.761亩,裸土(未硬化坡地)区林地面积7.128亩,林地上的植被完全毁坏,硬化区林地被完全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XX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何X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投案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何XX的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溪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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