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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余传国)(公开版)_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检刑一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6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宿松县**镇**组**号。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禁渔期内在宿松县**镇**号碑外的长江水域放置地笼网捕捞水产品,在放置第二条地笼网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检查笔录等。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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