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迎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031970********,汉族,初中文化,安庆市**局驾驶员,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7号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安庆市迎江区宜光东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宜光东路东园宾馆门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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