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5111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犍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为防止野生鸟类啄食自己已成熟的樱桃,将捡来的捕鸟网安装在房屋对面小地名叫“官山”的自家地内的樱桃树周围。期间,共捕获野生鸟类2只。2020年7月24日,余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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