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检刑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宿松县**乡**村**组**号。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宿松县**镇山水公园夜宵摊上吃烧烤并饮酒,后余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山水公园方向往东北新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将军山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2020年8月17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从重处罚情节,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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