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860324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XX镇XXX村XX小组,现住宣威市XX镇XX村煤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与女朋友黄某在宣威市新北站地摊烧烤店吃东西并喝酒,后余某某驾驶自己的陕FXXXXX小型普通客车栽着黄某去来宾街道,28日0时36分左右,行至宣威市秀山—河口908公里20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余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后民警将余某某带至宣威市宣威市立康医院抽取静脉血样2份备检。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是140mg/100ml。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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