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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余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1271964********,汉族,高中文化,余干县**银行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现住余干县**镇**花园**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28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与余某华、金某某等人一起吃晚饭时饮用了半杯多枝江白酒。之后余某某接到父亲的电话说母亲身体不好,当晚20点25分许,余某某驾驶一辆白色车牌为赣******福特小型轿车回禾山老家看望母亲,当行驶至余干县**路余干三小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余某某有酒驾嫌疑,经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4mg/100ml,后又带至余干县**队办案中心进行抽血,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00.12mg/100rnl,属于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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