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村**号,住蚌埠市淮上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至蚌埠市淮上区果园社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蚌埠市淮上区果园社区三期29号楼2单元楼下的一辆白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并将该车藏匿于该小区3号楼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97元。
公安民警于2020年7月11日在蚌埠市淮上区淮滨小区楼下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传唤到案,于2020年7月12日将被盗电动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对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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