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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余某)(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XXXXXXXX007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XX街XX号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泌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本案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午09月22日23时12分许,河南省泌阳县古城办事处新兴居委会居民余某酒后驾驶一辆豫QXXXXX白色海马轿车,自西向东行驶至大桥路与滨河北路道路交叉口时,被杨家集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 2057号检验报告:余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 83mg/l00ml。

承办人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余某认罪认罚,无前科,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酒精含量较少,无危险驾驶罪的加重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余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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