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2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克拉玛依区**********店员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月23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0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驾驶新J******号“大众”小型轿车,沿克拉玛依区南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林小区南侧出入口附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在人行横道处步行通过南新路的被害人马某某相撞,造成马某某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余某某积极救助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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