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77********,汉族,初中毕业,家住江西省弋阳县**乡**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3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相对不起诉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于2019年8月中下旬伙同他人在弋阳县城区往铅山县道路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
2019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主动到弋阳县**队**队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叶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车辆照片等书证。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可能判处拘役刑罚,但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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