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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佟健壮)(公开版)_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1986****,锡伯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住新疆塔城市****,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佟某某酒后为挪动车位,驾驶新GY***小型汽车,沿塔城市长青路美食街后门行驶了二十六米左右,被执勤民警当场发现。2020年4月18日01时51分对佟某某进行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2020年4月18日02时45分将佟某某带至塔城市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佟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14.73mg/100ml,(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1806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佟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7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是为挪动车位短距离行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符合《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第十条规定的酌定不起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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