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现住**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沈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22时37分驾驶号牌为冀B*****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新立堡立交桥沈水东路由北向南方向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河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市公安局视频侦查支队调取车辆行驶卡口记录,未查到该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记录,经现场检测,佟某某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司法鉴定,佟某某的静脉血样中检测出酒精(乙醇)含量为87.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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