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佟**,男,中共党员(自述),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汉族,本科文化,系沈阳*****有限公司职工(自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县**镇**村**组,现住沈阳市**区***街***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3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佟**饮酒后驾驶辽****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路**桥*层附近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在佟**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12.5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与本案相关的事实,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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