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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侍小苟)(公开版)_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师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侍某甲,曾用名侍某乙,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8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街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侍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被不起诉人侍某甲酒后驾驶浙******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师宗县丹凤路由西向东行驶,22时04分行驶至师宗县丹凤路与文化路路口10米处时被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侍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8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侍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饮酒后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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