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特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依某某·艾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7********0035,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现住新疆特克斯县***镇***街*环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特克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特克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依某某·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凌晨0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依某某·艾某某醉酒后驾驶新F*****小型轿车,在特克斯县***镇***街*环路*巷路段挪动车位时,被便民警务站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依某某·艾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0.81mg/100ml。
被不起诉人依某某·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依某某·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道路上为了挪动车位短距离醉驾,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建议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依某某·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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