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伽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依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9******0338,维吾尔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师县,住新疆伽师县**乡*村1组14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伽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伽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依某于2020年5月7日22:00点左右,喝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新Q-*****的小型车,拉着朋友艾某从伽师县**区第二期小区前面往伽师县**路*号小区行驶时,被伽师县**区第二期小区附近巡逻的警察发现喝酒驾驶机动车抓获。
伽师县交通大队民警将犯罪嫌疑人依某带至伽师县人民医院抽血,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
本院认为,依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被不起诉人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依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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