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附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依XX,男,维吾尔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个体户,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住新疆疏附县XX乡XX村XX组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疏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疏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疏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依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晚上23:30时许,被不起诉人依XX在疏附县布拉克苏乡9村11组的酒馆跟朋友们喝酒后回家睡觉。2020年9月14日上午09:00左右,被不起诉人依XX带上妻子努XX和弟媳努XX,驾驶停放在家门口的新QXX小型轿车行驶至布拉克苏乡9村11组路段时,被该路段执勤的警务人员发现,当场抓获。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96mg/100mL,后经抽血检查确认被不起诉人依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已达到法定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依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依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被不起诉人依XX喝酒后第二天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不高,行径路段不多,其危害性不大。被不起诉人依XX真诚悔罪,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三十七条,对依拉吉·麦麦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依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疏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 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