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9时50分,在北票市台吉新城41号楼二单元门前2米处,与桓立华因挪车发生争执后互相厮打,致使桓立华鼻子出血受伤,桓立华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被抓获到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取得对方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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