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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侯刚)(公开版)_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太检松山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男性,1967年12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319671227X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商大里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君,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驾驶辽AH2Y69号小轿车沿锦州市松山新区武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武汉街与市府路路口右转弯时,与沿市府路由东向西行驶的秦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经鉴定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秦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被不起诉人侯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侯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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