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479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镇**街**号,住南充市高坪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时0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侯某某酒后驾驶新A****小型普通客车从老君往青莲方向行驶,行驶至G318 2165KM+300M处时,与从右侧路口左转弯驶出的王某某驾驶的川R****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侯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检测: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6mg/100ml。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酒精含量不满130mg/100ml,虽发生交通事故,但未造成他人受伤或者1万元以上财产损失,具有认罪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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