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8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县**路**号副**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07时57分,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驾驶陕J****3号白色奔驰牌小型轿车,从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君林上苑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陵园路西过境路口公路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1204号鉴定意见书检测,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1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