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甲,曾用名侯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工贸有限公司**,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甲和张某某、马某甲等人在高平市新红旗生活广场附近一饭店吃饭时曾经饮酒。次日11时22分许,侯某甲驾驶晋E****3小型轿车沿高平市泫氏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福兰商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侯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马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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