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2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高平市友谊街土菜馆饭店酒后驾驶晋ETQ668小型轿车沿高平市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草原人饭店附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侯某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0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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