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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侯某某)(公开版)_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阜蒙县)教育路平房324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阜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9时40分许,侯某某驾驶邦德牌两轮电动车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处车库门前,与前方由西向东行走(推着一辆两轮自行车)的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28日阜蒙县交警大队认定侯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事后侯某某对被害人的家属给予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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