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4********,汉族,小学文化,系旅顺****锅炉工,现住大连市旅顺开发区**街**号(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县**乡**村**屯**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6时许,在大连市旅顺开发区**(旅顺口区**街**号)锅炉房内,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就维修锅炉房阀门一事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侯某某用锅炉房内扫地用的撮子朝彭某某头顶部砸去,致彭某某头顶部受伤。经大连市旅顺口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侯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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