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玉田县**乡**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10月15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0月29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7时许,在玉田县玉田镇暖泉河浴池门口,被不起诉人侯某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将李某某打伤。经玉田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和解。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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