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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侯艳波)(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74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曾是合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街**号,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系合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为使该公司少缴纳税款,自2017年开始,以该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鲁某某以票面金额的8%多次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95345.29元。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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