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7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清河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时许,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酒后驾驶豫R****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方城县清河乡清河街西段附近路段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 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0.9mg/100ml;经鉴定,从送检的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5.72mg/100ml。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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