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保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86********,汉族,专科毕业,非**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住**街道**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居住在**。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保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被不起诉人保某某与其婆婆罗某某在马龙区**街**小区**期**栋**单元**室**中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致罗某某肋骨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经鉴定,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保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具备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龙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