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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俞建峰)(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76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11976***,丽水市莲都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俞某某饮酒后驾驶辽A60丽水市莲都区丽水市莲都区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与寿尔福路路口路段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07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测定,被不起诉人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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