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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俞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一部刑不诉〔2020〕711号

被不起诉人俞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芜湖**建设有限公司法人,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村**号**幢**单元**室,现住芜湖市弋江区**广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00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俞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芜湖市镜湖区中二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山桥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俞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5.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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