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无业,住********(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年**月**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许,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在******吃饭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撕扯,被在场的宋某某等人拉开。倪某某欲对吕某某报复打电话邀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日0**时许,倪某某将吕某某约到宋某某家门前,倪某某伙同李某某先将吕某某摔倒然后用脚踹其身体。****年**月**日,经******鉴定,吕某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年**月**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李某某被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丰县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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