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倪某某)(公开版)_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挖掘机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村**庄**号,现住永修县**道**宿舍。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永修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与永修县云山企业集团农贸公司某农场签订山林清杂协议,双方约定将位于某处山场的面积为74.5亩的山林由倪某某清杂处理,所砍伐的树木由倪某某出卖,倪某某支付军建农场人民币62000元。该74.5亩山林中有63.8亩已经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倪某某在砍伐期间超范围砍伐松树,蓄积为49.4833立方米,折合木材材积32.1641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主动到永修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2020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主动缴纳永修县森林公安局罚款10000元。

2020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向我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免除处罚;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