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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傅文某)(公开版)_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31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宁津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经宁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宁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4时13分,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驾驶三轮汽车,未悬挂号牌,沿时集-刘营伍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杜家阁村,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傅某某酒精含量为90mg/100ml,2019年12月18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傅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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