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337号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绍兴**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绍兴市越城区**花园**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傅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的奥迪牌白色小型轿车,行驶至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鲁迅路口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
同月26日,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且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傅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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